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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次發文還請各位多多指教,
最近收到國稅局的補稅單,
房子的所有人是我跟我弟共有,
房貸借款人是我的名字,
承辦人員說雖然借款人是我的名字,
但因為房屋所有權我只有一半,
所以房貸利息只能一半讓我抵稅。
而另一半的房貸利息我弟也不能報,
因為他不是借款人。
我有向承辦詢問這部分的依據為何,
但他也只印給我所得稅施行細則
第24條之3,條文也未提及此部分。
想請問有人有碰到類似情況嗎?
還是這是現在國稅局的內規?
確實有繳的房貸利息被扣一半,
覺得很不合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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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出自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tax/M.1484127000.A.15A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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